近年來,家具行業興起“全屋定制”熱潮,定制家具可以按照個人喜好量身定做,在外觀和功能上能夠更好地滿足消費者個性化需求,因此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青睞。然而,由于材質、式樣標準不明晰等原因,定制家具在實踐中也很容易引發糾紛。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與某家居公司簽訂《家具訂購合同》,約定李某向家居公司訂購一套定制家具,包括衣帽間衣柜、電視柜、茶幾、沙發、斗柜等,總價為37萬元;定制合同生效起先預付一部分定金,驗收后結清余款。家居公司關于交貨時間點的承諾是建立在李某按時支付預付定金以及其余貨款的條件下,如果李某未能按時支付貨款,則交貨相應順延。如家居公司逾期交貨,李某有權每周按照不能交貨款的千分之一收取違約金。合同后附報價清單,列明定制家具的尺寸、材質說明、數量及報價。合同簽訂后,李某延遲3個月支付家居公司10萬元定金,家居公司相應遲延交付了第一批家具,之后又分批交付并安裝了其他家具。其間,家居公司根據李某要求對部分家具進行返修,但李某仍對其中多項家具不滿意,雙方協商未果。李某以家居公司逾期交貨且部分家具存在質量問題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起訴要求家居公司退貨還款。
法院審理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家居公司間系承攬合同關系,雙方簽訂的《家具訂購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家居公司完成了李某定制家具的制作后,第一批交貨遲延系因為李某支付定金的時間遲延,且就后續遲延交貨部分,李某已經自行從貨款中扣除部分違約金。李某提出電視柜、茶幾、斗柜、沙發存在的質量問題,并未在雙方合同及所附報價清單中進行約定。衣柜即使存在尺寸不合適的問題,亦應當由家居公司進行整改、修理,而不能直接產生退貨的后果。家居公司亦表示其愿意進行相應的修理工作。故對于李某主張退貨及返還貨款的請求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第七百七十四條、第七百八十一條、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